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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贺乐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贺乐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40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乐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镇××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贺乐乐信用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74元已退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