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郑某甲。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相识,初期感情还好。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乙。由于被告性情大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多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郑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郭某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我携带抚养,需要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认识,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原、被告的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而且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关系不好及在照顾小孩问题上不能互谅互让,夫妻经常因此吵架,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撤回起诉,但后来双方关系并未有好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之前曾与苏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儿子郑某丙,后离婚,儿子郑某丙跟随前妻苏某共同生活。又查明,原告是在学校开校车,月收入2500元。被告从事地产销售中介的工作,月收入2000元。现女儿随被告生活,和被告母亲同住。在庭审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要求婚生女儿郑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如果由被告抚养,则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月探望女儿两次;被告则要求婚生女儿郑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如果女儿由原告抚养,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一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处理家庭关系不当致夫妻感情恶化,被告曾诉讼离婚。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效,双方均不同意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及女儿的实际情况,现暂不宜改变女儿的生活方式,随被告生活,故本院确定女儿由被告负责携带抚养。关于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因原、被告在庭审中未能协商一致,考虑到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及原、被告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需支付抚养费750元/月(按原告收入的30%计算)。关于女儿的探望权,由于原告只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两次,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可按原告的意思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子女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生女儿郑某乙由被告郭某负责携带抚养,原告郑某甲每月支付女儿郑逸彤抚养费750元给被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三、探望权处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郑某甲有权每月探望女儿郑某乙两次,每次探望24小时(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郑某甲于每月第二、四个星期六下午六时到被告郭某住处接走女儿,至星期日下午六时带回被告郭某住处),被告郭某对原告郑某甲的探望有协助的义务,不得加以阻挠。四、驳回原告郑某甲和被告郭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傅铭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