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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文君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戴文君。委托代理人蒋海,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成飞,该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钱永忠,该公司法务中心副主任。被告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君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顺通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顺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顺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32×××04帐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49×××97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顾 洋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人民陪审员  盛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水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