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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吴长兴与吴跃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181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兴,吴跃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181号原告吴长兴,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跃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兴与被告吴跃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兴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吴长兴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