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相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勇。委托代理人:郑波。被告:于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宁波育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雯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