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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某某,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爱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凯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