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谢麦英与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麦英,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谢麦英。被执行人贾红梅。被执行人张宏涛。被执行人李太平。被执行人孙玉芳。本院在执行谢麦英与被执行人贾红梅、张宏涛、李太平、孙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李太平存款4580元,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银行系统,无大额存款,余款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