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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单世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单世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讷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强,男。被告单世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单世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