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单世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单世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讷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强,男。被告单世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单世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