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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开发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开发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福州开发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潘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苗、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代表人高传玉,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原告福州开发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开发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小平审判员  檀章陈审判员  肖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