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杰诉被告张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杰,张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89号原告:马杰,女,宜宾市南溪县人。被告:张明彬,男,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张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明彬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中价值14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杰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明彬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中价值14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