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中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梁志荣与董永恒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志荣,董永恒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中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志荣,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燕,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永恒,男,193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梁志荣���与被申请人董永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志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于1992年落实私房政策已返还给房主梁佐周,后梁志荣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董永恒系基于街道办事处的分配而入住涉案房屋。因此,本案双方之间关于房屋腾让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对此不予处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梁志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志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