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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辉与淮安远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淮安远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张辉。被告淮安远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马广场5楼502室。法定代表人毕启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淮安远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静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