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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方秀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79号罪犯方秀兰,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阜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秀兰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方秀兰、张步力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方秀兰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方秀兰的定罪量刑。2007年6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方秀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秀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秀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