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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三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106号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五家沟子村。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1本。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1本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