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邢燕,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