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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654-2号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14699-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200-1号。被告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60号5幢402室。被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新村151号。被告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被告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0元,由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文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顾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