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喀垦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晓静与甄世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хх,甄х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垦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хх,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告甄хх,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хх与被告甄х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хх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х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хх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进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