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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09号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必凤,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