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