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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诉四川汇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云卫、王健、刘京国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四川汇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云卫,王健,刘京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20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34号。法定代表人:敬忠,该行行长。被告:四川汇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石塘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卫。被告: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文庙街13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康。被告:刘云卫,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健,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3日,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京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诉被告四川汇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富诚融资���保有限公司、刘云卫、王健、刘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桌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