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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漏建良与王东、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某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漏某某。委托代理人高东峰、张伟,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漏某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郦金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东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于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到人民币10000元,书面约定月息为2%,借款至今,王某分文未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分析,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实,数额亦未超过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且被告李某未提出关于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故被告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漏某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如王某、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李某负担。该款漏某某同意王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