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蔡建筑、陈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筑,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2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建筑(绰号“中蔡”),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泉州市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抓获,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建筑、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建筑及其辩护人解晓非、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蔡建筑先后三次与邱某某事先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指使被告人陈某某或亲自将毒品“冰毒”送至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莲池路94号二楼楼梯口贩卖给邱某某。2013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汇龙酒店1020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蔡建筑,并从该处查获毒品“冰毒”3.65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建筑、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建筑贩卖毒品三次,是主犯,且是累犯及毒品再犯;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二次,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法庭上,被告人蔡建筑辩称,其只有贩卖毒品给邱某某二次,不是三次。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建筑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邱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蔡建筑先后三次与邱某某事先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指使被告人陈某某或亲自将毒品“冰毒”送至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莲池路94号二楼楼梯口贩卖给邱某某。2013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汇龙酒店1020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蔡建筑,并从该处查获毒品“冰毒”3.65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被告人蔡建筑、陈某某使用甲基安非他明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蔡建筑、陈某某分别于2013年4月30日、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他要举报一名吸毒人员“啊萍”及一名贩毒人员“刘哥”。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她从2013年2��份开始,她先后七次在石狮市八七路狮城假日公寓322房吸食“冰毒”,所吸食的冰毒都是向“刘哥”(经查系刘某某)购买。2013年4月30日凌晨0时许,她在狮城假日公寓322房看电视,民警进门后将她控制,查获一小包冰毒和吸毒工具,随后民警让她以购买冰毒为由打电话给“刘哥”,后来刘某某被抓了。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她于2013年2月15日2时、2月27日3时许,她在石狮市湖滨路北海商务宾馆307房间内两次吸食冰毒,2013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她从石狮市湖滨路北海商务宾馆307号打的到石狮市八七路国土综合楼402室准备找刘哥”(经查系刘某某)购买毒品,刚一进门就被民警抓获。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他在石狮市丽都酒店隔壁的时尚住宿904房间内吸食冰毒,所吸食的冰毒是蔡建筑送给我的。蔡建筑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给过她一克的冰毒。蔡建筑是卖毒品的,有一些小弟帮他送,具体是谁我不清楚。5、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蔡建筑到她莲池路租住的房间,她跟蔡建筑说她全身酸痛,蔡建筑说冰毒可以解除酸痛,当时她以为他在开玩笑,蔡建筑离开她的房间,她问他有没有地方拿,蔡建筑说我叫人家送过来,当时就有一个小孩子拿了一小包冰毒到她租住房子二楼楼梯口然后打她的电话,然后她到二楼楼梯口拿冰毒,当时她拿了180元给那小孩。第二次2013年3月下旬一天她打蔡建筑电话问他还有没有冰毒,蔡建筑说要找别人拿,她就跟蔡建筑说要拿200元的冰毒,过了三四个小时,蔡建筑自己拿了一小包过来她租住的房间,她要拿钱给蔡建筑的时候他说没空就走了,过后蔡建筑叫她汇钱给他,当时蔡建筑发信息给她一个银行卡账号,她看了不是蔡建筑的名字就拨打蔡建筑的电话去问,蔡建筑说他要卖QQ��戏的欢乐豆,她把QQ游戏的二百万个欢乐豆转过去给蔡建筑。第三次是2013年4月份她打蔡建筑的电话叫他给她拿200元的冰毒,过了三四个小时候蔡建筑打她电话说货已经送到二楼楼梯口,然后她就到二楼楼梯口拿冰毒,当时她拿了200元给那小孩。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4月30日他碰到老乡“阿陈”,并带他到他租住的金领公寓802房间吸毒。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正月十二,他打电话给陈某某问老蔡(经查系蔡建筑)的电话号码,他就打电话给老蔡,问他有没有冰毒,老蔡说有,问他要多少,他就买了两个,我们当时交易在天都酒店客房,以500元交易;第二次过没几天他去汇龙酒店客房找老蔡又买了一个,以300元交易。然后陈某某回来跟老蔡说他在跑“黑车”的,老蔡就跟他说让他以后载他,当时他同意了,他就按次数收钱,一次他收老蔡20元,���间他跟老蔡还在汇龙酒店的客房吸了几次冰毒,老蔡有在他车上和别人交易过几次,一直到四月底的时候,老蔡叫他到汇龙酒店找他,并就给他一个“好货”(约1克冰毒),还给他一个装有十克冰毒的盒子让他转交给陈某某,到下午的时候在汇龙酒店后面停车场将那盒冰毒转交给陈某某,到后来老蔡就出事了。8、证人陶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5日晚,他和陈某某在房间内聊天,他们商量着要买点冰毒来玩一下,之后陈某某就打电话叫张某乙让他帮他们送点冰毒过来,后张角钱把冰毒送来给他们。9、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陈某某向她租房屋的经过。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蔡建筑购买毒品时问及地点,后带公安机关抓获蔡建筑的经过。11、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实蔡建筑、陈某某分别于2013年4月30日、7月9日被抓获及本案侦破过程。12、户籍证明,证实���建筑、陈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3、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在蔡建筑等人处扣押毒品的数量。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蔡建筑、陈某某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均呈阳性。15、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本案扣押的毒品已上缴。16、通话清单,证实刘某某、蔡建筑于2013年3月9日至4月30日多次通话。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蔡建筑的前科情况。18、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吴某某(1袋)、蔡建筑(2袋)、刘某某(24袋)处扣押的晶状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未从疑似冰毒添加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1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陈某某向潘某某租赁房屋的凭证。20、被告人蔡建筑、陈某某供述。对于被告人蔡建筑辩称,其只有贩卖毒品给邱某某二次,不是三次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建筑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邱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她三次向蔡建筑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及经过,并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蔡建筑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筑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共同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蔡建筑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建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建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建筑系以贩养吸人员,在石狮市汇龙酒店1020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蔡建筑,并从该处查获的毒品3.65克应认定为被告人蔡建筑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蔡建筑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建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建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祖灿审 判 员 何荣添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