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黄震、曹明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黄震,曹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刘永华,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被告黄震,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被告曹明忠,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吴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华与被告黄震、曹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