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华民初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沙沙诉孙稳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72号原告刘XX。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