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东执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国清与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清,潘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6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清,男。被执行人潘永新,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国清与被执行人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潘永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清借款6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从2012年9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永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