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钢与芮立甜、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钢,芮立甜,吴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黄钢,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凤涛、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立甜,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蓓蓓,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钢与被告芮立甜、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钢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凤涛、郑和英、被告芮立甜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彬、被告吴蓓蓓的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钢诉称:2012年5月1日,芮立甜向自己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二村18栋405室进行抵押担保,由于该房产先前抵押给银行,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自己多次要求芮立甜偿还借款,按芮立甜一直未还。另芮立甜与吴蓓蓓系夫妻关系,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芮立甜、吴蓓蓓共同归还黄钢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黄钢就其抗辩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钢的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芮立甜、吴蓓蓓的主体资格;3、借据二份、住房抵押协议一份,证明芮立甜向黄钢借款及以房产抵押的事实;4、续借借据一份、授权书一份,证明借款30万元已交付,芮立甜授权黄钢处分抵押房产。芮立甜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为158000元,出具30万元的借条及抵押协议书系被迫,故只同意归还借款本金15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芮立甜未递交证据。吴蓓蓓辩称:自己对借款不知情,芮立甜借款是其个人原因,而非用于家庭生活,且自己未享受到该借款的利益。故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吴蓓蓓就其抗辩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芮立甜、吴蓓蓓已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对黄钢递交的证据,芮立甜、吴蓓蓓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30万元的数额是按高额利息计算出来的,25000元的借条也是因无钱付息,以借款形式打的借条。且30万借条,抵押协议当时出具时有两处空白;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对吴蓓蓓递交的证据,黄钢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映出借款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芮立甜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黄钢递交的证据1、2,因芮立甜、吴蓓蓓无异议,故予以认定;证据3、4因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予以认���。吴蓓蓓递交的证据因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也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芮立甜自2010年12月数次向黄钢借款,于2012年5月1日芮立甜向黄钢出具借条言明:“本人芮立甜。男,340521198108243017,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5月1日,向黄钢借到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归还”。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住房抵押协议约定:“因本人芮立甜向黄钢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为确保本次借款债权人能得到保证及本人按期归还借款之诚信,本人决定将本人婚前所购住房,位于江南御花园18栋405壹套向黄钢做借款抵押,并作价叁拾万元人民币(因目前此房在徽商银行有房贷,不能及时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在本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本人授权黄钢对抵押物按此协议办理相关房屋变更手续”。2013年1月10日芮���甜再次向黄钢出具续借借据言明:“本人芮立甜,男,340521198108243017,应于2012年12月3日归还向黄钢所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因本人资金原因没有归还,今于黄钢协商,续借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承诺于3月10日前归还”。当天又出具授权书言明:“本人芮立甜。男,340521198108243017,因个人原因向黄钢借到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承诺于2012年12月3日前向黄钢归还。因本人资金未及时到帐,无法归还。现授权黄钢随时随地对我婚前所购并已抵押给黄钢的位于江南御花园18栋405的住房进行处置、变卖、居住之权力。此房是本人婚前财产,本人享有独立处置权力,任何国家机关及司法、公安机关对黄钢在处置此抵押物时给予方便。本授权为我本人真实意思之表达,本授权为不可撤销之授权。本授权为本住房最终授权,此前如与此承诺及授权有抵触的,以此授权为我最终���权”。现因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以致成讼。另查,芮立甜、吴蓓蓓于2008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的芮立甜向黄钢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芮立甜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该借款形成于芮立甜、吴蓓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芮立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黄钢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6088元。吴蓓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00元,由芮立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蔚群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聂霄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