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聂振廷与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振廷,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聂振廷。被执行人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巩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衣明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谭金绍与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