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汉荣与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荣,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王汉荣,市民。委托代理人顾乃楼。被告许峰,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荣诉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荣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汉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汉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