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小存申请执行王再兴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存,王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存。被执行人王再兴。本院在执行张小存申请执行王再兴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