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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广田与被告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田,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行初字第76号原告胡广田,男,汉族,1941年11月30日生。被告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在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然,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在本市珠江路**号*楼。委托代理人喻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鑫,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广田诉被告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广田承担。审 判 长  李 彭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人民陪审员  俞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丛志阳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