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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城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先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代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林,男,生于1985年7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般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糜明熙,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邓先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莉,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先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彦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