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建民与被执行人宋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民,宋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段建民。被执行人宋公福。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建民与被执行人宋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宋公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公福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公福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