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郑家騋,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原告梁某与被告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