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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郑家騋,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原告梁某与被告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