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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董心富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董心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79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2871-3,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王焕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董心富,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心富发生保险追偿纠纷,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心富的鲁QLXX**号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董心富的鲁QL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