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原告贾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我与被告许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许某甲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许某甲在外面赌博输完钱后就找我要钱并对我进行殴打。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我于2012年农历1月1日带着两个子女离家出走至今。我与被告多年来毫无感情可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许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丙。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许某甲有赌博恶习,且常对原告贾某进行打骂,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2012年农历1月1日,原告贾某带着两个子女离家出走,原、被告从此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女许某丁由原告贾某抚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已成年婚生子许某乙及多份证人的证言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许某甲有赌博恶习,常对贾某进行打骂,对家庭和子女都不管不问,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贾某带着两个子女于2012年农历1月1日离家出走,与许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许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下落不明,婚生女许某丙应维持生活现状,暂由原告贾某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鲁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