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25号,莫军,故意伤害,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军,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南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吴望丰给住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天籁宾馆的被告人莫军送快餐,因被告人莫军当时身上没有钱,被害人吴望丰不愿意赊账就将快餐拿回去。当日14时许,被害人吴望丰又来到天籁宾馆送快餐,被告人莫军正在大厅里喝酒,见到吴望丰后为报复他,就拿啤酒瓶从吴望丰身后打了其头部一下,致其头皮血肿、颜面部皮肤裂创、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莫军在广州市火车站被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网上追逃抓获归案,至2013年1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先行羁押日期为16日。2013年1月11日,在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被告人莫军与被害人吴望丰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吴望丰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了吴望丰的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莫军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12月4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莫军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莫军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莫军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的到案情况说明,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和被害人吴望丰领取赔偿款领条、谅解书,被害人吴望丰的住院病历和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人张清、杨果的证言;被害人吴望丰的陈述;被告人莫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对被告人莫军从宽处罚。被告人莫军平时表现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