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晓晞审 判 员 覃爱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