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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朋鹭与邓亮、杨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鹭,邓亮,杨睿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刘朋鹭。委托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亮。被告杨睿洁。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7元(原告未交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