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朋鹭与邓亮、杨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鹭,邓亮,杨睿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刘朋鹭。委托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亮。被告杨睿洁。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7元(原告未交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