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州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州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6号。法定代表人魏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何锡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1)崇州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另,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369328.40元,已经执行到位金额20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坤泰鞋业有限公司还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9328.40元。二、终结本院(2011)崇州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