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蒙素珍、张净元与梁会军、赵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素珍,张净元,梁会军,赵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蒙素珍,农民。原告张净元,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梁会军,医生。被告赵宏全,医生,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素珍、张净元与被告梁会军、赵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素珍、张净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素珍、张净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素珍、张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梁会军负担。代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