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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蒙素珍、张净元与梁会军、赵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素珍,张净元,梁会军,赵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蒙素珍,农民。原告张净元,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梁会军,医生。被告赵宏全,医生,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素珍、张净元与被告梁会军、赵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素珍、张净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素珍、张净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素珍、张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梁会军负担。代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