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永建与贺书生、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建,贺书生,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贺永建。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书生,现羁押于河北省鹿泉监狱。被告顾涛。原告贺永建与被告贺书生、被告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永建的委托代理人陶伟彤、被告贺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永建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9月7日被告贺书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其后2012年8月5日被告贺书生又向原告借款7.8万元。2013年初,原告多次找二被告交涉,要求其偿还所借款项,但二被告一再推诿,拒不给付。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贺书生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没还钱是因为无钱。钱是其个人借的,顾涛不知道。借钱事实存在,出去后还钱。被告顾涛书面答辩称,不认识贺永建,贺书生向贺永建借多少钱,钱干什么了其不知道。贺书生借的钱其和孩子根本没花到。其和贺书生于2012年10月份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上记得很清楚,婚前一切债务全部归贺书生所有。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两份,证明贺书生借款19.8万元的事实。2011年9月7日的借条载明:“今借贺永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借款人:贺书生”。2012年8月5日的借条载明:“今有贺书生向贺永建借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借款人:贺书生”。被告贺书生质证意见为,条是其打的,没有异议。被告贺书生未提交证据。被告顾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12年10月24日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婚内女归女方抚养,婚续期间的债务归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胜利村23-4-1号住房抵押贷款归男方偿还。原告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从时间看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贺书生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被告贺书生借款后未偿还过。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协议、离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贺书生对向原告贺永建借款19.8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就应当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顾涛抗辩称对被告贺书生借款及干什么不知道,未提交证据。顾涛虽与贺书生于2012年10月24日离婚,但贺书生借款是在与顾涛的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对顾涛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贺书生、被告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贺永建人民币19.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祥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