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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孙某。被告和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和振然。婚后由于经济问题经常吵嘴生气,被告无固定收入,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也不回家。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和振然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和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和振然。因夫妻在生活生产期间产生矛盾,2013年9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夫妻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和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予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