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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菊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菊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4号罪犯李菊花,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菊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志彬、李菊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王氏、张梦丽经济损失计80799元。李菊花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菊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菊花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菊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菊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