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辖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商辖初字第0053号原告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路77号2幢。法定代表人高雄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周晓月。被告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无锡市南长街168号,实际经营地无锡市锦江苑36号。法定代表人吴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告虽注册地在南长区,但是从2008年12月起被告公司已搬至无锡市锦江苑36号,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的被告虽注册地在南长区,但自2008年12月被告公司主要营业地已搬至无锡市锦江苑36号,该处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无锡市亿路发电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佳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