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中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福中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66号申请人深圳市福中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多丽工业区单身宿舍楼1栋第1层。法定代表人张革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105号多丽科技楼11层1106。法定代表人周明。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深仲受(2013)第1266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15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林菊娇(身份证号码××)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深圳市福中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林菊娇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福源花园C1栋902号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达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