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裁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李洪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李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李洪运。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李洪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洪运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韦XX洗车场转让费15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0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洗车场转让费15450元及其逾期利息111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元,共计267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16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款项,并同意终结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审 判 员  班晨瑞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