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立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裴晓华与昝跃龙、王静静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晓华,昝跃龙,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立保字第84号申请人裴晓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彦昌,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昝跃龙,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静静,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裴晓华与被申请人昝跃龙、王静静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昝跃龙所有的晋MX**号皮卡车一辆。担保人李艳冰自愿以其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昝跃龙所有的晋MX**号皮卡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艳冰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