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礼泉县红星冷库、李新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王文峰,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陕西省乾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礼泉县红星冷库。负责人卢明昌。被告李新创,男,汉族,45岁,陕西省乾县人,村民。原告王文峰与被告礼泉县红星冷库、李新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文峰于2013年12月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文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