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宇飞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军,徐宇飞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军。原审被告人徐宇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军控诉原审被告人徐宇飞诽谤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2)杭拱刑初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詹军对被告人徐宇飞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军不服,提出上诉,以“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宇飞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并要求支持其民事赔偿请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以程序性的裁定驳回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军对原审被告人徐宇飞的诽谤控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2)杭拱刑初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二、指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寿俊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茂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