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惠芳与倪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芳,倪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原告:黄惠芳,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倪季,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芳诉被告倪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惠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 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