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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惠芳与倪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芳,倪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原告:黄惠芳,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倪季,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芳诉被告倪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惠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 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